ST汇洲: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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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及《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所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担首要责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
向公司总部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或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由交易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
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的对外宣传文件,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或
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与公司组织与运作相关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
  第四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之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暂缓或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
  (二)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履行
公司保密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密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
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三)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六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
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
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况。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
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
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失职,或者公司各部门以及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因此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存在疏漏或产生误导,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公司将依据
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责,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
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
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
权的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
公司出具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023 年 12 月施
行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
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
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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