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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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委托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等)。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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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流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和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
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第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
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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