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董事
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
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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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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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
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
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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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
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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