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于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
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
息,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
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
案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
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四条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
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
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