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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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具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人
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总经理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
实施;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审议批准除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外的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交易或事项;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紧
急,不变更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
后立即报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追认。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等;
  (二)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负责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与股东会会议等相关
工作;
  (三) 财务总监: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
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
管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审议
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总经理批示负责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题;发出
通知的时间。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办公
室负责征集、汇总、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定后,分送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
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
委托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经理授权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出现
意见分歧,按照总经理负责制原则,由总经理决定最终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字。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
目进展情况及授权事项办理情况等方面。总经理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如董事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前述通知的合理
时间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 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
  (三)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 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工作细则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于每年底向董事会提交授权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并在
年度董事会上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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