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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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人选机器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定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总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经被提名人同意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
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
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明确表决意见。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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