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
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负
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
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适用本制度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协
议的签署工作。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
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送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时间等信息。证券法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本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
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
关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适用
本制度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的
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适用本
制度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适用本制度的参股公司,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的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
券法务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
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
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
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
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
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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