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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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货
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
证券,还包括对其他企业的兼并、联营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并实
行实质性管理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决策体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按照
不同的权限对投资进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公司章
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
  (一)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调研;
  (二)收集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
  (三)参与拟定投资方案、项目建议书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参与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及时向总裁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
展情况;
  (四)对外投资的投后管理。
  公司其他部门有义务协助投资部的对外投资工作:
  (一)法务部负责投资相关文件的审核;
  (二)证券部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管理;
  (三)财务核算部等其他职能部门按专业领域参与投资项目的估价;
  (四)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一般流程
  第八条    投资方案拟订。相关人员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环境、市场
状况等,筛选并建议可能的投资项目;并拟订投资方案。
  第九条   投资方案论证。相关人员对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并编制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从投资方案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有可
靠的资金来源,能否取得稳定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是否处于可控或可承担范围
内、投资活动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容量与前景等几个方面论证。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
独立评估。
  第十条    投资方案决策。公司相关部门与被投资方拟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
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提交相应的决策机构审批。
  审批通过后,公司签署并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如有需要,决策机构可授权
相关人员或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落实不同阶段
的资金投资数量、投资具体内容、项目进度、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会计系统管理。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
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
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与跟踪管理。公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部应及时
关注投资项目的市场条件和政策变化,准确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发生投
资减值,应及时报请审批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涉及股权投资或者企业
并购等,应关注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收集被投资方最新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
料、分析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提出
建议、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到期处置。对已到期投资项目的处置应按相关审批流
程,妥善处置并实现企业最大的经济收益。
  加强投资收回和处置环节的控制,重视投资到期本金的回收。转让投资应由
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
估,并按规定报批。核销投资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对投资进行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时,应该严格的按照《公司章程》中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根据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证券部负责编制并报送公告。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事项未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违者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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