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控机制,
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并保证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
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及公司各业务
部门为提案申请部门及事项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提议人提议事项的相
关资料,并负责编制董事会提案以及提案事项日常工作的管理;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案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指
导下,对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核,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提案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交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公司提案申请部门编制,申请部门进
行业务审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
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提案的合规性审核,
如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本制度规范,有权要求申请部门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须由各专门委
员会审议的提案,应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须
独立董事出具事前意见的,还应请独立董事出具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提案及相关材料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 15 日前,董事会临
时会议 10 日前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如提案事项须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日期还
应符合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与议案相关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就其主管部门申请的提案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提案后,提案申请部门应按照董事
会决议严格执行,妥善保管提案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进展情况(如协议签署、
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提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以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协助董事会了解审议事项进
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的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一)银行贷款类;
(二)对外担保类;
(三)关联交易类;
(四)资产交易类;
(五)对外投资类;
(六)委托理财类;
(七)人事任免类;
(八)公司经营计划类;
(九)公司定期报告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其它提案。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申请部门对书面版本
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
正式书面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
规范,并应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提案部门在编制提
案时应谨慎考虑并在提案中详细说明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是否还需履行股东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的说明;
(六)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同时还应与提案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协议、项
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公司要求的其它
资料。
其中银行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易、对外投资类等
重点监管事项的提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十
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贷款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贷款(公司内部财务资助)公司的简要介绍:如债权
单位名称、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
(二)申请贷款(公司内部财务资助)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
账款等;
(三)对资金用途的说明:按照用途分类为经营型贷款和项目型
贷款,阐述本次申请的贷款(公司内部财务资助)的具体用途;
(四)还款计划及还款保证措施,须说明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及
是否存在担保等;
(五)分子公司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如其他股
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其他
股东应出具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说明。
除以上内容外,应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一)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贷款合同样本;
(三)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
指标、信用等级、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类型、债务金
额、用途等;
(三)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累计数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担保类型、担保期限、金额等重要
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
(七)关联方是否同意同比例担保的说明(如有)。
与担保相关的附件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交易双方、交易的类型、交易标的物
的基本情况等;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关联交易对方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四)有关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作价依据(如适用)
;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说明;
(六)与该关联人当年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资产交易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情况介绍:简单介绍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
名称、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协议签署日期等;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逐项列明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名称、类
别、权属、所在地、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运营情况、
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等;交易对方及其他当事人的情况
(如适用)
;
(三)定价情况:主要说明成交价格及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如
拟购买或出售资产价值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的,须经过有资质的
独立机构评估,并附相关评估报告。如账面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
(四)支付方式、支付方支付能力及款项回收的风险判断和说明;
购买或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原因、该
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说明除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协议主体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企业类型、
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等。
协议主体为自然人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或经常居住地、
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及履约保证等;
(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说明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及
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出资的方式,出资比例,如用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如用实物
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说明资产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资产运
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
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
措施;如用股权出资的,说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名称,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或一
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
过审计、审计机构及其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持有该公司股权的
比例;
要投资方的出资及其他义务、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
行性分析、项目分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等。
(四)介绍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认购股数(占投资标的总股本
的比例)
、投资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等)
、出资期限或者分期出资
的安排、公司作为投资方的未来重大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
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有效期。对外投资合同有任何
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明需履行的程序和进展情况;
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的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说明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安排;对外投资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预计从投资中获得的利益(含潜在利益)
、
投资行为完成后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的说
明。
(六)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如提案内容要件不齐备,或提议事项处于初步推进阶
段,或提议事项仅属于通报的事项,应作为董事会参阅文件,向各位
董事进行情况汇报,符合审议条件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提案受理及职责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应分别在定期会议前 10 日和
临时会议前 5 日将书面的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
它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提案涉及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
第二十条 提案及相关资料应于董事会召开前,原则上至少提前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通知发出之后,不再接受增加、变更、取消
提案,提案人对提案内容或有增加、变更、取消要求的,应在董事会
通知发出之前至少 3 日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交增加、变更、取消
提案的有关材料及原因说明。
第二十二条 提案部门对具体提案内容负责,如因提案资料不齐
全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董事会的,可以提交至下一次董事会进行审
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所有类别提案,并对
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未按照固定程
序进行提案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提案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案过程、提案内容、议案、表决情况、决
议均属于内幕信息或公司商业秘密,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提案部门、
提案人、提案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及其他相关人
员等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保密及内幕
信息规定,不得泄露决议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
得散布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案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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