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深交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公
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交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需要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需要中期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
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
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
资产等。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
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
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二十五条所列重大事件)
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部门否决时;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董事会办公室;
(三)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 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 董事会秘书将经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
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 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 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报告;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 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
制度第三十一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
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
字;
(二)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的
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
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
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董
事会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八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
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
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
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
对待所有投资者。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上市公司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
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
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
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
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
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
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
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