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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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议召开,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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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 点 00 分如期在张家港海锅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1 月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8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总数 27,44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013%。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7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8,247,09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8 人,代表股份总
数 2,555,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85%。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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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
下:
案》
投票情况:同意 35,647,3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658%;反对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22%;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507,39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5%;反对 22,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8%;弃权 25,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5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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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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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叶嘉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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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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