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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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本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后董事会进行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
  (八)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时限要求。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委
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应当停
止履职董事职务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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