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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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正特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时限要求。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
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委
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应当
停止履职董事职务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
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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