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
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主要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负责主持证券部的工作;证券
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主责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对外公告,与新闻
媒体及投资者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及
时、准确、完整和公平,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资料。
(三)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
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如下: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真实、
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各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对
事项进行内部报告,履行审批职责。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其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
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
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
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
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其他部门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主责信息披露事宜,
应安排专人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应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如下: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信息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
资人应当予以协助。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
息和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和公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受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环保行政处罚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罚;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证券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编制,财务部负
责财务报告的编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二十八条”有关事项时,主管部门
应立即向证券部报告,以书面形式递达相关文件,并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经证券部研究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以书面形式递达相关文件,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对报告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的,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程序;
(四)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将应披露信息按规范化
要求形成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
可增加相关部门意见和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六)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规
定进行披露。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上述
规定实施执行。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
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
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
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
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涉及的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及其他报备文件和资料,实行电子及实物
存档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于证券
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
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需向证券部提出申请,并及
时归还所借文件。证券部应做好借阅记录。借阅人因保管不善导致文
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个人不得在公
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
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
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相关责任单位、
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
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本制
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2022 年 3 月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