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琚制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2: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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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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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
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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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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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查。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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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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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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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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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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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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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媒体采访、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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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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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妥善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有关内部资料,
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上述有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根据监管部门规
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申请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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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将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制
作成书面文件,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将
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并做好保密措施;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并
履行内部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四)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根据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主要负责人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等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告知
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三)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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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
实、准确和完整;
  (二)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交易所后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程序:公司收到监管
部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有关负责人报送的信息涉及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报告不及时,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违
规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
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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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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