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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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
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
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
(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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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股
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76
名,代表股份 730,458,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19%(本法律意
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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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
股份 542,622,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959%。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招商积余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 名,代表股份 187,836,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73 名,代表股份 67,980,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4515%。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吕斌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236,496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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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758,243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选举陈智恒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083,176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604,923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选举黄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35,807,777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329,524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选举袁斐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470,175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991,922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选举赵肖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470,187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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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991,934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选举李朝晖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620,179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41,926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选举杨蕾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623,373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45,120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 KARENLAI(黎明儿)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564,794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086,541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选举邹平学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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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765,473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87,220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选举宋静娴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32,530,982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052,729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选举张博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765,577 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87,324 股,超过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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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 俊
经办律师:
戴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