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福建元力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
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
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
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机构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机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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