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
相关规定规则(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经
营层的授权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适度授权、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
则,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决策及工作效率,实现
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二章 授权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总经理等治理主体
行使。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职权,以授权管理清单的形式罗列于
附录 1 中,并按照本制度相对稳定、具体授权管理清单经股东会(涉及股东会职
权及/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事项调整)或董事会(涉及董事会职权及/或董事会
对总经理授权事项调整)批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维护。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需要临时性授权或专项授权的,应
当以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
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以及董事会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不可授权。对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职权,未经
授权主体同意不得转授权。对于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三重
一大”决策事项有关规定召开总经理部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三章 授权执行及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授权主体授予的职权,被授权主体应当忠实勤勉,严格在授
权范围内执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并应当接受授权主体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主体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的,
被授权主体应当主动回避,向授权主体说明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并将该
事项提交授权主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
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授权执行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
执行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
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
高效。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授权管理清单或其他授权文件进行
变更,并由变更事项所涉的决策主体或授权主体决定。发生以下情况,授权主体
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
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
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被授权主体发生调整或变更;
(五)授权主体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
序。如授权执行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授权主体认为应当收回授
权的情况,经授权主体决策后,可以提前终止。被授权主体认为必要时,也可以
建议授权主体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 被授权主体确因工作需要拟对授权事项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授
权主体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
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快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均无规定的,由业务主办部门提出建议,报总经理
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组织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录 1: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一、公司重大政策、重大事项
根据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决定
其报酬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提交股东会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改制、上市、
重组、解散、清算等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聘用、解聘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聘用、解聘为公司提供除年度审计以外专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治理授权、内控合规、
财务审计、商务采购、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批准(如需,对外投资、对外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薪酬福利、廉洁从业、 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安全质量环保等)
因相对方违约,我方提出索赔和收取违约金、
罚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额等
因我方违约,相对方提出索赔方案,或我方
取的违约金、罚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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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公司组织调查的较大及以上安质环事故调查
报告
公司应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突发事件整体
处理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
部门级及以上组织(含分公司、事业部)机
构设置
总经理以外的公司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
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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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
方案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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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批准(单笔超过 2000 万元或累
批准(单笔 2000 万元以内且累
计 5000 万元以内)
交易标准)
与金融机构签署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包
批准(单笔 5000 万元以内且累 批准(单笔超过 5000 万元或累
计 2 亿元以内) 计超过 2 亿元)
授信协议及合同、债务保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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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经审批的日常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保
险费用支付
募集资金的划拨(在股东会批准的使用范围
内)
批准(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批准(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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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批准(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批准(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批准(单笔超过 100 万元或累
批准(单笔 100 万元以内且累
计 500 万元以内)
交易标准)
制定收费标准,包括:通讯费;员工丢失、
损坏公司资产的赔偿等(须经财务总监审查)
批准(单笔超过 500 万元或累
批准(单笔 500 万元以内且累
计 2000 万元以内)
大交易标准)
批准(单笔超过 500 万元或累
批准(单笔 500 万元以内且累
计 1000 万元以内)
大交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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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计 2000 万元以内) 计超过 2000 万元,且未达到重
大交易标准)
批准(累计超过 500 万元且未
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批准(累计超过 500 万元且未
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批准(单笔超过 500 万元、累
批准(单笔 500 万以内或累计
易标准)
下属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增加或减少
形式
四、商务管理
采购管理(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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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批准(单笔合同金额 2000 万以 批准(单笔合同金额超过 2000
内),与财务总监联署 万)
批准(单笔合同不利变更金额
批准(单笔合同不利变更金额
超过初始合同价的 10%)
他变更)
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批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
易; 过 3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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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业务摘要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会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 300 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 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足 0.5%的交易) 0.5%以上的交易)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 3000 万元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超过 3000
营等) 以内) 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批准(累计超过 500 万元且未
资权利等) 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 1000 万元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超过 1000
以内) 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 1000 万元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超过 1000
以内) 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注 1:
除相关法律规定、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对于本附录中未列明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注 2: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委托理财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重大交易外的交易,属于非重大交易。
注 3: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财务资助: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4: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除外);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不属于重大担保,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注 5: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一)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注 6:本制度所称“累计”指的是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的累计数,若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