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证见意见(2025)第00028号
致: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霞律师、王圣然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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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相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山东日科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讨
论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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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 14:30 在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
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15: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
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8 人,代表股份 152,980,97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0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代
表股份 129,475,2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500%,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 145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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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9,605,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61,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6.3549%;反对 3,371,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3.6277%;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74%。
表决情况:同意 21,245,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5,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5.8860%;反对 3,467,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4.0158%;弃权 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982%。
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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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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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梁茂卿 经办律师:张 霞
王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