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 莱绅通灵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8: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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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
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
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良好职
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
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对特定人员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独立性进行评价;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
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要求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由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形成决议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或规程,对内部审计的
日常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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