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11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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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青树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常青树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
核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并由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
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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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
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搜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
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先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
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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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电子
通信表决方式。
  如采用电子通信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
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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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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