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
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
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常设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含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销售部门负责人、
法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常设委员为信息披露委员会固定成员,
全面负责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授权委员,授权委员为信息披露委员会机动成
员,人数不限,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各事业部负责人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公司
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
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
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监督、评价公司证券部门以外其它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五)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
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
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六)确保公司新增业务及时、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日常工作中,信息披露委员会各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
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
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
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授权委员应充分发挥各自的岗位优势,当公司的
信息披露内容涉及到其所在业务板块时,根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及时向信息披露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为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
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
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
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
会会议由信息披露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常设委员、审议事项涉及的控股子
公司和事业部等授权委员参加,不设出席人数及比例限制,为提高工作效率,
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审议具体事项时,以促成该事项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为目的提供咨询和建议,不设固定的议事流程,但须保
存形成最终结论的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衔接,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