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
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
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与
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以及业务的连续性。工作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
数据资产、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
详细说明进展、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
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或者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均应继续履行,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
毕承诺或未尽事宜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
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利益,其对公
司保密信息(含商业秘密、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保密
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
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三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
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