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
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积极性,有
利于促进公司高质量经营和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