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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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或者义
务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
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还
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
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
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所
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部分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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