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防范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如下控制目
标的过程: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实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
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经营管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
机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与公司财务部门保持相互独立,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
不少于三人;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
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公司应支持
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
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公
司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
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优化;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四)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六)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九)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
(十一)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
赋予审计部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
件、资料;
(二)审核被审计单位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报表、凭证、账簿、
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
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
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
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经过公司相关审批流程批准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有权审批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
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十)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纠
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十一)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
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需求、风险评估以及
内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审计部负责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
计事项,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之前,确定审计项目后,审计
部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组织成立审计组,
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单位。特殊情况,审计通
知书也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
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
方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由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
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
事一稿,且内部审计人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
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
并提交审计部。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
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意见
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二条 审定和送达审计报告:审计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
计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
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审计部应将审核后的
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提交董事会批准。审计部负责将董
事会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反馈及整改检查: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审计部可根据
需要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三个月内对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落实审计对象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主要包括:
审计通知书、审计事项承诺书、整改通知书、审计报告送达书、工作
底稿、审计报告以及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审计事项已完成的资料,
审计部负责于次年第一季度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
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
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
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