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福建永福
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
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
专业会计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
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其职责由公司审
计部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
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
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交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
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
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
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三日送达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款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
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非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负责人可作为特邀顾问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但不参与表决;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
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
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公司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
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
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
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深交所
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会议资料和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