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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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工作部负责,董事会秘书
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
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工作部,由董事会工作部通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再由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告知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
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董事会工作部办理。
  (四)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加强未
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
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四)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上有不
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
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
公告;
  (六)董事会工作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并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三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证券
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
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说明相关事
项,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董事会工作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
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工作部作为信息披
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工作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
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
部,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管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工作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工作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
书。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工作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主要形
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
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给予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
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公司有权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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