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 香溢融通减值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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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减值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业务及资产减值管理,防范化解
业务及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以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减值管理的相关规定等各项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及
担保责任等。其中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贷款、合同资产和除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
金融资产。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
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等。
     第四条 根据业务及资产的不同特性,选用不同的减值基础。
减值基础分四类:
     (一)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减值基础,主要适用于发放贷
款和垫款(典当业务)
         、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业务)
                      、债权投资
(委贷业务及特殊资产业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适用
的投资业务)等;
     (二)以“可收回金额”为减值基础,主要适用于长期股权
投资、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
  (三)以计提“担保准备金”为减值基础,主要适用于担保
业务;
  (四)以“可变现净值”为减值基础,主要适用于存货。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减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财务总监担任,
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公司本级和分子公司的业务及资产减值工作;
  (二)研究制订减值相关制度;
  (三)研究减值相关事宜;
  (四)研究需提交总经办或董事会审议的减值事项。
  第六条 减值工作涉及部门包括:财务共享中心、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风险内控中心、法律合规部、审计监察部等。
  (一)财务共享中心: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规
定实施减值,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减值相关制度及流程,组织召开
减值测试会议,形成减值报告提交审议等。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的金融业务及资
产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针对可能发生减值的
重大业务及资产,科学估计未来现金流情况。资产的归口管理部
门根据《资产管理办法》职责确定。
  (三)风险内控中心:负责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以及审核金融
资产单项减值测试的预期未来现金流是否科学合理,根据公司金
融资产风险状况出具金融资产质量分析报告。
  (四)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减值相关法律事项。
  (五)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减值各项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七条 根据《公司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依
据各类业务资产的实际履约情况、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等,将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别为正常、
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第八条 对金融业务及资产设置单项重大标准:按业务类型
资产余额的 2%及以上,且金额大于等于 100 万。
  第九条 典当、租赁、特殊资产、委贷业务
  典当、租赁、特殊资产、委贷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根据风险
等级分类,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减值基础,设置减值比例如下:
 分类    正常类   关注类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比例     1%    2%            25%   50%   100%
  (一)一般根据风险等级分类情况,以资产余额为基础每季
末按比例计算减值准备;
  (二)单项重大的不良资产每半年及年末应进行单项减值测
试,以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计算信用减值损失;单项非重大的不良
资产,因风险程度显著变化,必要时可进行单项减值测试。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针对某一地区、行业或某一类型
业务的系统性风险,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必要时可以该类业务
资产余额为基础计算特别减值准备。
  第十条 应收款项(长期应收款除外)
  贸易等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长期应收款除外)根据其不同
信用风险特征,将期末余额划分为四种组合,即【组合 1】:实
               【组合 2】:债务人为政府或
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企业应收款项;
                       【组合 3】
政府部门,以及日常经营中的押金、汽油卡等周转金;    :
           【组合 4】
工程完工前的预付工程款;    :除上述范围外的应收款项。
【组合 1】【组合 2】【组合 3】应收款项一般不计提减值,除非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笔应收款项确实发生减值。【组合 4】中应收
款项每半年及年末资产余额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及账龄计提信用
减值损失:
                         损失率(2)计提信用减值损
 分类      基数(1)
                         【组合 4】       失(3)
正常类   1 年以内应收款项余额            0%     (3)=(1)╳(2)
关注类   1-2 年应收款项余额            10%    (3)=(1)╳(2)
次级类   2-3 年应收款项余额            30%    (3)=(1)╳(2)
可疑类   3-5 年应收款项余额            50%    (3)=(1)╳(2)
损失类   5 年以上应收款项余额            100%   (3)=(1)╳(2)
  因风险程度变化,必要时可对单项重大应收款项进行单项减
值测试,以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计算信用减值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根据合同资产的不同信用风险特征,将期末余额划分
为三种组合,即【组合 1】
            :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企业的合同资
产;【组合 2】:债务人为政府或政府部门;【组合 3】:除上述范
       【组合 1】
围外的合同资产。    【组合 2】合同资产一般不计提减值,
                     【组合 3】中合
除非有客观证据表明该笔合同资产确实发生减值。
同资产每半年及年末按资产风险分类等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损失率(2)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分类      基数(1)
                【组合 3】       (3)
正常类   正常类资产余额       0%    (3)=(1)╳(2)
关注类   关注类资产余额      10%    (3)=(1)╳(2)
次级类   次级类资产余额      30%    (3)=(1)╳(2)
可疑类   可疑类资产余额      50%    (3)=(1)╳(2)
损失类   损失类资产余额     100%    (3)=(1)╳(2)
  因风险程度变化,必要时可对单项重大合同资产进行单项减
值测试,以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计算信用减值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预测显示其信用风险显著降
低,并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变化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是实
质性的,则可以考虑减值转回。
  (一)转回金额应以恢复至不高于假定未发生减值情况下该
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限。
  (二)不良业务取得现金清收回款,且有客观证据表明预期
未来现金流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重新计算减值基础。
            第四章 担保业务准备
  第十三条 担保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
偿准备金。
  第十四条 未到期担保准备金是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
未到期担保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担保收入的 50%为基础进行
提取。每半年及年末重新计算,差额补提或冲回。
  第十五条 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担保业务形成的担保责任,按
照风险等级分类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减值基础,按担保责任余
额的一定比例按季计提的准备金。根据业务类型分为两种组合,
即【组合 1】     【组合 2】:融资担保,具体计提比例
      :非融资担保;
如下:
      基   数    担保准备率(2)        计提“担保赔偿准备
分类
      (1)                        金”(3)
              【组合 1】 【组合 2】
正常类            0.2%      1%    (3)=(1)╳(2)
关注类   担保责       2%       2%    (3)=(1)╳(2)
次级类   任余额      25%      25%    (3)=(1)╳(2)
可疑类            50%      50%    (3)=(1)╳(2)
损失类            100%    100%    (3)=(1)╳(2)
  融资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 10%的,
实行差额提取;非融资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
  因风险程度变化,必要时可对单项重大担保业务进行单项减
值测试,单项重大标准参照第八条。
  第十六条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根据其损失的可能性,损
失部分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
收代偿款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
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十七条 已经预计损失的代偿款后期收回时,在原冲减的
担保赔偿准备范围内予以转回。
     第十八条 因监管部门根据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
提出调高准备金比例要求的,按监管要求执行。
             第五章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
望;
     (二)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
应新产品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提供的商务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
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
额计提。存货可变现净值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确定。
     第二十一条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
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
回。
            第六章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其他资产可能发生了减
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
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
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
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
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
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
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三条 除金融资产、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以“可
收回金额”为减值基础。
  公司应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
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
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当资产
或者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将其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
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法
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
回。
              第七章 减值流程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共享中心每季末对新发生的典当、租赁、
特殊资产、委贷、担保等业务,以资产及业务余额为基础按比例
计算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减值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半年度及年度单项减值
测试具体范围、估值标准、现金折扣率和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共享中心每半年及年末组织减值测试会议,
对单项重大不良业务及资产等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对减值业务及资产的形成、发展、处置、
最新状况以及预计未来情况等进行描述,判断减值资产的未来现
金流情况,详细记录与《减值测试情况表》,经部门负责人或事
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风险内控中心及法律合规部审核。
     (二)风险内控中心核对金融资产的发展进度、最新状况及
追踪催讨等内容,审核资产的风险分类等级及未来现金流的合理
性;法律合规部核对诉讼情况,确认涉诉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
入的金额和时间的合理性。审核后提交财务共享中心。
     (三)财务共享中心审核无误后,按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确
定单项减值金额,形成减值报告,提交减值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内控中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每半年对公
司金融资产及担保业务(包括正常及关注类)的风险状况开展综
合评价,考虑产品类型、区域、期限、账龄、展期次数等因素判
断风险变动情况,财务共享中心根据金融资产风险综合评价报告
制定特别减值准备计提方案,提交减值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存货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及年末结合存货盘点
情况,出具存货资产状况报告,内容包括:存货盘点情况及整体
状况、存货跌价原因分析、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过程及依据等。
财务共享中心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存货跌价金额
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及年末结合资产盘
点情况,出具资产状况报告,内容包括:盘点情况及整体状况、
资产减值原因分析、可收回金额计算过程及依据等。财务共享中
心按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减值金额,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关注资产负债
表日后事项,充分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风险等级分类
的影响,以及对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影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和附注。
           第八章 资产核销
  第三十二条 资产分类为损失等级,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应申请财务账面资产核销: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二)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
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
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
  (三)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
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
(中)止执行,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
文书的;
  (五)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 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
的,并能认定在最近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六)债务人破产、注销等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
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可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
的;
  (七)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且不足
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八)进入损失层级 3 年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进展的;
  (九)其他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
  第三十三条 资产核销程序
  (一)金融资产核销由风险内控中心提出资产核销报告,说
明该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资
产核销证据材料;其他资产核销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核销报
告,并说明原因和提供核销证据材料。
  (二)法律合规部对资产核销报告中的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
处理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相关部门已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实施必
要追偿程序,切实履行尽职追索。
  (三)审计监察部对资产核销程序是否完善,在核销过程是
否符合国家及公司各项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
计。对于因履职不力等主观原因形成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进行责
任认定和追究。
  (四)财务共享中心对资产核销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
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根据审批后资产核销报告进行财务处理,
同时报税务部门申请核销。
  (五)年度资产核销单项 1,000 万元以下或当年累计总额
在 3,000 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责任人提供相关核销依据材料,经
事业部(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共享中心负责人、财务
总监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 1,000 万元以上或当年累
计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后,报董事会审批。
  (六)资产管理部门需定期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再次梳理催
收,并形成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财务共享中心需对
账销案存资产进行台账管理,持续跟踪催收情况。
           第九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减值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年度考核评
价指标,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 减值工作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充分履职尽责,存
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
责问责:
  (一)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客户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的;
  (二)提供资料不全的,导致减值结果错误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职,导致减值结果错误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共享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新规定的,或相关监督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其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估值流程和资
产核销可参照本办法第七章和第八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023 年)
                               》
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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