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所指“及时”是指起算日
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经营单元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
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规定,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
责公司应予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按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经营单元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元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回复有关咨询。
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元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者本单位
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
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全面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
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招(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二)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三)上市公告书;
(四)收购报告书;
(五)定期报告;
(六)临时报告;
(七)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八)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预算
与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所指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交易)
: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
: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
元;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和认定。上述关联交易包括:
(1)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履行职责;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产生重大影响;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诉讼事项实行内部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
况时:
(一)与本金金额达到 3,000 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
联方)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三)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公司相关部门、经营单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应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披露。
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组织
筹备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发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为:
(一)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信息的临时
报告,在履行相关法定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本规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股东会、董事
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
和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通过;
的,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核通过;
交该经营单元负责人审核同意,再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通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各单位,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电话咨询和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元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
信息前,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均负有按规定对公司重大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如须对特定对
象报送未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
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
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
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经营单元在与各中介机
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者非法
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文件
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正式行文时,应当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
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者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相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对本规定进行及时
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