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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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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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定期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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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对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公司进行业绩预告的具体情形、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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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等事项;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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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
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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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其他重大事项等事项的披露标准应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关
的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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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
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
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担信息披露工作,
并作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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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对董事会会议提案发表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向时,应当
同时提交书面表决意见。董事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引用的数据、文件或事件须来源于公司依法已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
公开文件或经董事会认可的审计报告等可验证的公开信息,不得基于未公开内幕信
息、市场传闻及舆论、主观臆测或任何未经证实的第三方材料;
(二)不得提及与会议提案无关的事项或个人;
(三)表述应当客观、专业、准确,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煽动性等恶意
措辞;
(四)不得捏造、散布有关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外部无关个人的
虚假事实;
(五)对监管问询、立案调查等未完结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定性表述或实质性
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以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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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
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及下属单位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
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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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
发后予以披露;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
秘书;
(四)在公司网站、官方微信发布信息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前述平台
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
董事会同意后,与公司股票上市地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其中财务信
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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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表决意见的合规审查流程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合规审查,如发现该表决意见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对该表决意见的合规性提出书面异
议,并将该表决意见及书面异议提交董事会复核。董事会应自收到董事会秘书提交
的复核材料后24小时内进行复核,对该表决意见的合规性异议进行投票表决,经过
半数董事同意的视为异议成立,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作为董事会决议对外依法
披露的参考依据:
(一)认定该董事表决意见合规有效的,按原表决意向计入表决结果,该表决
意见应完整记入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二)认定该董事表决意见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要求该董事对表
决意见中不合规部分进行修正或删除。该董事拒不修正或删除的,该不合规部分的
表决意见不得记入董事会决议和记录,但该董事的表决意向仍有效,并应如实计入
表决结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生效要件
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按规定程序表决,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为合法有
效。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确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有异议拒绝签字的,可以提交
书面异议说明,但该说明不影响决议本身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
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书
面材料,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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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知会证券事务代表,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
料内容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草拟临时公告;
(三)证券事务代表完成草拟公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告后,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并同时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
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
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与上述人员及其他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泄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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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
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且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
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
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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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由专人
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交流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
明。
第六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
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
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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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