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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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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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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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由召
集人在会上予以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
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
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当
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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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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