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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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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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
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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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
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
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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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临时通知,由主持人在会上予以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
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
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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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
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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