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董事离任等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卸任、 主动辞职、 任期
内被解除或更换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的, 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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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
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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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
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
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
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进行口头
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
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
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
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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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或者终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
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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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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