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经理(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总裁)和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一名,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经理(总裁)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经理(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总裁):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满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人
员;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理(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
有特殊规定的,按聘任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于每季度
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年度总结和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经理(副总
裁)代行职务。
第十三条 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总裁)在董事会会
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经理(总裁)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副经理(副总裁)协助经理(总裁)工作,财务负责人应根
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经理(总裁)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其中,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经理(总裁)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 经理(总裁)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经理(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 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 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 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
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资金;
(八)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一)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二)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三)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四)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
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八条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经理(总裁)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总裁)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
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理(总裁)应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
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后续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届满”包含本数,“超过”、“以外”不
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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