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
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
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与 ESG 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公司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公司年度 ESG 报告的组织撰写
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
职务。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
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
室承担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公司各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 ESG 相
关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
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二)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主
任委员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召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提案存在异议的,
应及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
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
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
略与 ESG 委员会每一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
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
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
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
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届满”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后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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