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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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
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
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
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
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
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其
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
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
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五)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经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流程: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
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
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
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
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
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
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
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管理、保密责任等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
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
密事项。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与公司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
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
易活动中作出与公司相关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传播媒介传播公司信息
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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