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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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途径,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明确授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可以在公司网
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更新公司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
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进行专题
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可
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
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应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
照《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
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第二十四条   包括但不限于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
到监管部门处罚等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措施依照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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