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交流,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
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
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
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
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事
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
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公司网站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及时归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