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
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
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上市、
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除公司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
有误导性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
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
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
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六)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
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
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及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
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
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
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履行
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
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等订立保密协议或者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
对外泄露。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损失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书面警告、降职、撤职或者免
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措施,同时追究其经济责任,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款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者由董事
会秘书指定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
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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