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8: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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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
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
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
  第四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
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告。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
所和深圳证监局,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
计委员会应当提出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
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
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
应当立即立案调查,深交所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
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
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 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会召开前10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内容;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
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本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
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
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
  (二) 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
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9.3.2
条确定);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二)情形的,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
告: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
绩预告;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
度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
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
的差异达到20%以上时,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进行致歉,并说明具体差异内容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
况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
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
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股东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应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及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
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
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
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在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时
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的报告、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在总经
理的领导下,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 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
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实施披露;
  (二)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临时报告;
  (四) 若临时报告不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
手续后方可披露:
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
先提交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审核;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后提交
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
  第五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在审核后交董事长或总经
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
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
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
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五十七条 报告人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
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
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十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条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
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
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
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有关人员在汇报有关信息时,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该
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公告参照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第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
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
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
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深圳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
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处罚。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等进行的
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
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
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一百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中心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中心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第一百〇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
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
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
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
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
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票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包括该年内增持的股票);
  (二) 本人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
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
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
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
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
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
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报深圳证监
局和深交所备案。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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