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实行年薪制,报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不适
任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
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
须进行离任审计,并继续履行股份锁定、减持限制等相关义务,严格遵守离任后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 经董事会授权,决定除应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以外
的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予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等交易事项;
(十)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
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三)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可由董事会在聘任该副总经理时确定或在副总
经理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
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
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
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
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二)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六)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
定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总经理的要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协助总经理开展
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人事、财务和业务等方面的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
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职责研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
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办公会无法就审议事项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作出最后
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
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
度,总经理责成有关部门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
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项目审计。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
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
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的原则,按公司的财务报销程序,经财
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批准。
(四)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公开招标。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
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
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
单位签订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
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
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五) 公司对于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
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及
其他与会成员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六) 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 5 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及时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关联交易、
外部审计、重大风险事项等相关内容向其报告并说明情况,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
其监督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现行和/或日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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