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非法人组织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
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
委托理财活动。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
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
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按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非法人组织委托理财的日
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
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根据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
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按权限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申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的购买、赎回等日常操
作,以及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及时、足额入账。
(四)负责至少每月与受托方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跟踪公司委托理
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和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就每笔委托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
产品说明书、委托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于每月结束后
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
中心及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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