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并
结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
层履行职责;
(十)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在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
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数据治理、对外捐赠
等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应由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定期评估审议
公司发展战略;
(十三)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者偿付能力管理最
终责任;
(十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十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行长工作
细则;
(二十)提请股东会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四)听取行长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五)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最终责任;
(二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某些
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
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者永久授予
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
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无法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授权委托一名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
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上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包括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
期限和对每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等;
(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二)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
的委托;
(三)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
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公司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
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
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 2/3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在公司授信逾期或者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达
到或者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 50%时,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
董事会上的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事会的有效出席人数,公司应
将前述情形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与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及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
决统计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
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委托出席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投资”
,包括以下几类:
到 100 亿元或者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0%以
上的自用项目;所有非自用项目。
到 50 亿元或者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以上
的自用项目;所有非自用项目。
资额达到 50 亿元或者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资额达到 100 亿元或者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 10%以上的金融业投资项目;所有非金融业投资项目。(以上
投资不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投资工具)
项目。(境外投资包括在境外的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以及金融资产
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