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BJ2025C00255 号
致: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
告,并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经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
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
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二)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 14:00 在北京市东城区
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D 座 22 层第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
英武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5 日。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及所持表决权情况如下: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44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345,422,58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93,270,488
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0.06122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810027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
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对涉及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董事会董事 1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 得票数占出席
席会议有效 会议中小投资
议案序 候选人姓 其中中小投资
得票数 表决权股份 者有效表决权 是否当选
号 名 者得票数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
(%) 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 1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 得票数占出席
席会议有效 会议中小投资
议案序 候选人姓 其中中小投资
得票数 表决权股份 者有效表决权 是否当选
号 名 者得票数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
(%) 例(%)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