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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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11196 号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为在北京市司法
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沁兰律师和李佳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
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
简称“《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辰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辰安科技的如下保
证:辰安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
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对象、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
中路 3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辰安科技董事长郑家升先生主持了本
次股东大会。辰安科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内
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8 人,代表股份 107,088,422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323%。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
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辰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
集人为辰安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
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因现场会议没有股东参加,故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现场投票、计票、监票环节,所有投票均通过网络投票。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为:
  议案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208,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782%;反对 879,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20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225,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41%;反对 879,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2%;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指引》及《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劲容                      李沁兰
                              李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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