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健律师、李柳雄律师就贵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
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5 时 30 分在飞亚达科技大厦 20 楼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6 人,代表股份 181,763,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7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2,982,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16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3 人,代表股份 18,781,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62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800 股,占公司外资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80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34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5 人,代表股份 18,786,4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3 人,代表股份 18,781,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2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800 股,占公司外资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80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40%。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关于拟变更董事的议案》
同意 181,603,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1%;
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弃权 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188%;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12,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 18,626,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5%。
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188%;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87.681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2.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81,609,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9%;
反对 9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弃权 5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188%;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12,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 18,631,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0%。
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188%;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87.681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经统计,本次会议议案 1、2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
更的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
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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