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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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5〕第 263 号
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禄生、林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深证
上〔2025〕223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分别在《证
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
资讯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下午在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公司办公大楼四层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公
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共 278 人,代表股份 664,408,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43,111,721 股)的
比例为 53.447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601,796,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410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271 人,代表股
份 62,612,5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36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系通过视频等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在廖俊杰先生、席军先生、林奇清先生等三个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136,989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634,505,265 95.5189% 32,845,878 52.4590%
反对 29,703,348 4.4716% 29,703,348 47.4399%
弃权 63,300 0.0095% 63,300 0.1011%
(二)在廖俊杰先生、席军先生、林奇清先生等三个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136,989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634,572,614 95.5290% 32,913,227 52.5665%
反对 29,634,999 4.4613% 29,634,999 47.3308%
弃权 64,300 0.0097% 64,300 0.1027%
注: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廖俊杰先生、
席军先生、林奇清先生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作为激励对象的股
东在本次股东会上应当依法回避表决。
(三)在廖俊杰先生、席军先生、林奇清先生等三个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136,989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634,536,814 95.5236% 32,877,427 52.5093%
反对 29,639,599 4.4620% 29,639,599 47.3381%
弃权 95,500 0.0144% 95,500 0.1526%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陈禄生
经办律师:
林 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