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8:21:4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25 第 001 号
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        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电话:86-24-23342988        传真:86-24-23341677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金证法意[2025]字 1125 第 001 号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
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楼 B822 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徐
永明先生主持。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表股份 1,072,193,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43%。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006,236,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984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591 人,代表股份 65,95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898%。
人,代表股份 186,440,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80%。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20,483,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548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91 人,代表股份 65,95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898%。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其中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
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议案》
  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 决结 果:同意 64,918,205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权 3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9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91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77%;反对 7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3%;弃权 3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0%。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71,20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455,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4%;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1%;弃权 3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德彬
                  经办律师:赵程涛
                         冯   宁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沈阳机床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