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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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之间的指定沟通和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
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 训
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随意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
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
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
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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